(2014)东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国光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马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共,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国光,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11,000.00元,并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的标准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被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70.00元(未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