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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邢秀敏与杨晓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秀敏,杨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邢秀敏。被执行人:杨晓刚。邢秀敏申请执行杨晓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晓刚在济聊馆高速公路管理处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晓刚在济聊馆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工资收入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