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投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兰、孙仁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投盛典当有限公司,王素兰,孙仁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商初字第440号原告江苏投盛典当有限公司(下称投盛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10号缔景名苑20幢105室。法定代表人肖作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勋冬,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兰,女,1939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孙仁新,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投盛公司与被告王素兰、孙仁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投盛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投盛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投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投盛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晖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黄玉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