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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投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兰、孙仁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投盛典当有限公司,王素兰,孙仁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商初字第440号原告江苏投盛典当有限公司(下称投盛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10号缔景名苑20幢105室。法定代表人肖作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勋冬,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兰,女,1939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孙仁新,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投盛公司与被告王素兰、孙仁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投盛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投盛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投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投盛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晖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黄玉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