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徐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