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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徐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