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石星周某,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朱晓华朱某,曾用名朱小华朱某华,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伙同符林符某(另案处理)商议盗窃后携带作案工具,由符林符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来到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中心街41号某处一出租屋,三人准备撬门对停放在楼梯间的摩托车实施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在三人身上当场缴获开锁钥匙、甩棍、折叠剪刀等作案工具一批。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凶器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伙同符林符某(另案处理)商议盗窃后携带作案工具,由符林符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来到被害人吴某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中心街41号某处的出租屋门前,三人撬门准备对停放在楼梯间的摩托车实施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在三人身上当场缴获开锁钥匙、甩棍、折叠剪刀等作案工具一批。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朱某、赵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同案人符林符某的供述;被告人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的供述等。证供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凶器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被告人周石星周某、朱晓华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石星周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人朱晓华朱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国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