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执字第0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小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350-2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向虎,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孟小彦,女,汉族,农民。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小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已执行139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孟小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执字第003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甄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