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何涛诉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50号原告何涛,男,生于1977年8月13日,汉族。被告张强,男,生于1980年6月7日,汉族。原告何涛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袁华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涛诉称,被告张强向原告何涛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推托,至今分文未还。现特诉至法院,要求由被告张强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被告张强向原告何涛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何涛现钱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被告张强在借款人处签了名。后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何涛遂于2014年12月16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张强偿还其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何涛向本院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条原件一张以及原告何涛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强在原告何涛处借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故对原告何涛要求被告张强偿还其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强偿还原告何涛借款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