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金明南与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南,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宽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金明南,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冷保亭,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芙蓉路天裕新苑15号。法定代表人于方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江涛,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明南诉被告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明南的委托代理人冷保亭,被告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明南诉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间,原告通过被告工作人员先后在被告处购买价值3910800元的茅台酒,为此被告开具了收据,标明原告所购酒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因被告售给原告的茅台酒涉嫌假酒,长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将原告尚存的被告茅台酒予以查扣,经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对查扣的酒取样鉴定:该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出品。经交涉被告对其售给原告的假茅台酒只退款2378380元,尚有1532420元购酒款未予退赔。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交付茅台酒的义务,由于被告交付系假茅台酒,致使被依法查扣,且不予以全额退赔,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324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无购买茅台酒合同关系,原告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此案系刘闯销售给金豆集团的茅台酒,不能因为原告持有盖有被告公章的收据就认为其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如原告所诉事实存在,也应由金豆集团作为原告进行起诉。原告诉状所称被告已返还货款2378380元不属实,被告并未给原告退过款。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扣押清单为182箱茅台酒,如此扣押清单为假酒,作为销售假酒人员刘闯所退2378380元足以弥补假酒的损失,剩余1532420元原告无证据证明为假酒。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原告先后9次向被告购买酒类,被告向其出具了加盖被告公章的收据9张,金额合计3183600元。其中2013年12月10日购买53度飞天茅台3**瓶,货款为306000元;2014年1月14日购买53度飞天茅台3**瓶,货款为326400元;2014年1月20日购买十五年茅台12瓶,货款为43200元;2014年1月21日购买三十年茅台18瓶,货款为162000元;2014年1月22日购买五十年茅台18瓶,货款为284400元;2014年1月27日购买十年五粮液120瓶,货款为141600元;2014年5月4日购买53度飞天茅台70件,货款为672000元;2014年6月6日购买53度飞天茅台30件,货款为288000元;2014年6月19日购买53度飞天茅台1**件,货款为960000元。2014年8月6日,长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扣押贵州茅台酒2160瓶、十五年陈贵州茅台酒4瓶、三十年陈贵州茅台酒12瓶。经长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酒类样品鉴定,该公司鉴定结论为:该送鉴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的贵州茅台酒。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已形成关于茅台酒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被告作为酒类出售方有义务保证所出售酒类与其承诺相符,现经长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酒类样品鉴定并非该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的贵州茅台酒,故被告的履行行为存在瑕疵,已构成违约,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货款收据,原告共向被告购买价值3183600元酒水,原告称被告已返还原告货款2378380元,尚有1532420元购酒款未予退赔,故仅就未退赔货款请求返还,本院对此予以保护。综上,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金明南购酒款1532420元;上计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0元由被告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斌代理审判员 孙莹人民陪审员 赵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