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周建斌与李世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斌,李世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周建斌,又名周明明,男,汉族。被告李世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斌诉被告李世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斌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周建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