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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明军与被执行人徐素华、刘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军,徐素华,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215-1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军,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徐素华,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欣,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徐素华之女。上列当事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明军于2014年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素华、刘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周明军支付房屋直接经济损失7500元、修复费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2元、执行费50元,合计8882元。被执行人徐素华、刘欣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素华、刘欣无银行存款、汽车、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明军确认,申请执行人周明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素华、刘欣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21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