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向生与司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生,司艳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46号原告王向生,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司艳强,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生诉被告司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向生负担。审判员 蒋明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