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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6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樊瑶与王成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6149号原告樊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