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茂山与姜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山,姜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胡茂山。被执行人姜蕾,鹤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职工。本院在执行胡茂山与姜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从2008年1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姜蕾在鹤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资收入3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08)鹤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