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蒙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石雪军与刘乃臣、石少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雪军,刘乃臣,石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石雪军,农民。被执行人刘乃臣,工人。被执行人石少兰,工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乃臣工资61270元。冻结被执行人石少兰工资61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怀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