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进出口产品展示中心与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进出口产品展示中心,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杨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进出口产品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杨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道国。原审被告:杨鸣,住址: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深圳市进出口产品展示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第十八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解决,但如有诉讼,则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显示签约地点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