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387号罪犯李斌,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斌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苏刑终字第00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5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54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8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