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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白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1306号申请执���人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莲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白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761.5元及利息,但其一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白琳名下陕AV33**桑塔纳牌汽车、陕A557**起亚牌汽车;二、在查封锁定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员贺文静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莲执字第01306号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莲执字第0130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白琳名下陕AV33**桑塔纳牌汽车、陕A557**起亚牌汽车;二、在查封锁定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附:(2014)莲执字第0130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一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