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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杨海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93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华,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被逮捕,2014年8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3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杨海华在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出租房内以人民币50元每小包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梁某甲、梁某乙各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接着梁某甲、梁某乙在杨海华的出租房内吸食了一部分购得的毒品。后莫某去到杨海华的出租房,杨海华怕莫某知道其贩毒,于是叫上梁某甲、梁某乙一起离开。后民警在容桂细滘大桥桥底抓获杨海华,在杨海华所驾驶的助力车车箱内缴获18包红色胶纸包装物(净重2.11克)及在其身上缴获1包红色胶纸包装物(净重0.14克)。同时,民警在容桂1**国道往中山方向海尾跨线桥边抓获梁某甲和梁某乙,在梁某甲身上缴获1包红色胶纸包装物(净重0.1克),在梁某乙身上缴获1包红色胶纸包装物(净重0.02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综上,杨海华贩卖毒品海洛因共2.37克。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破获经过;被告人杨海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毒品、毒资、涉案助力车、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证人莫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涉案助力车、毒品的指认笔录;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毒品、毒资、手机的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处理、发还、移交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容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海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海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海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海华时,起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海华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海华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海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缴获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海洛因2.37克应予没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已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三十四日。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三星牌,型号GT-S5830i)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海洛因2.37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