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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薛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刘某,刘某某,常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常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9日审结。该案(2010)薛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住薛城区某小区1号楼3单元6层东户(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薛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