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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陆金与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人民政府、陆敬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人民政府,陆敬纯,陆宝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陆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乃强。被告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人民政府(下称陆集镇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法定代表人仲熠,镇长。委托代理人申斯峤。被告陆敬纯,居民。委托代理人袁维刚。第三人陆宝军,居民。原告陆金与被告陆敬纯、陆集镇政府、第三人陆宝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陆金于2015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