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陆金与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人民政府、陆敬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人民政府,陆敬纯,陆宝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陆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乃强。被告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人民政府(下称陆集镇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法定代表人仲熠,镇长。委托代理人申斯峤。被告陆敬纯,居民。委托代理人袁维刚。第三人陆宝军,居民。原告陆金与被告陆敬纯、陆集镇政府、第三人陆宝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陆金于2015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