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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邵×与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times,孙×&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邵×,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自动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邵×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