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邵×与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times,孙×&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邵×,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自动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邵×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