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烟台恒源金属有限公司与刘德泉、王文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恒源金属有限公司,刘德泉,王文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94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恒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秀利,经理。被执行人刘德泉。被执行人王文宾。申请执行人烟台恒源金属有限公司与刘德泉、王文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965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