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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莲花宾馆与桦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韩朝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莲花宾馆,桦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韩朝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293号原告:桦甸市莲花宾馆。法定代表人:李义成,总经理。被告:桦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告:韩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莲花宾馆与被告桦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韩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的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宇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