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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清元与邱晓武、尹松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清元,邱晓武,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黄清元,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务工(现植物人),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法定代理人黄远茂(系黄清元之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申请人邱晓武,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浙江省温州���。被申请人尹松,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上海市。申请人黄清元因与被申请人邱晓武、尹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申请人黄清元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医疗费垫付款1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黄清元向本院提供坐落于武夷山的房产[房权证武房字第2007**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清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邱晓武、尹松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医疗费垫付款18万元。二、查封申请人黄清元用于担保的黄远花坐落于武夷山的房产[房权证武房字第2007**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典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旭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