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