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固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杨春利,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利,被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2005年我在外地打工期间和被告认识,后同居生活,××××年××月生育一女,由于我们当时年龄不够法定婚龄,就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户口入到别人户口上。××××年××月××日我们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崔陈某。由于婚前我们年龄都小,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好夫妻感情。自从我生育第二个女儿后,被告一家人都嫌弃我生的都是女儿,对我态度不好,造成我们生气打架。综上,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要求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崔陈某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崔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我希望女方抚养两个婚生女儿,抚养费自理。如果我有条件的话,我要求随时抚养小孩,抚养费自理,女方不得阻挠。陈某就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及崔某的质证意见如下:1、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陈某的原告主体资格。崔某对该证据没有异议。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陈某与崔某系夫妻关系。崔某对此没有异议。崔某就自己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供证据。根据陈某的举证、崔某的质证、庭审调查,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对陈某提供的证据1、2,崔某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以上对陈某、崔某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评判及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陈某与崔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崔陈某。现双方夫妻感情尚可。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此,原告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俊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