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芮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陕西省华阴市,无业。200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芮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陕西省华阴市,无业。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芮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盗窃一案,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公诉刑诉(2014)75号起诉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某乘坐客车从陕西省华阴市窜至芮城县城糖酒公司家属区内,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属区门口等待,被告人陈某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平头起子,将被害人尉某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电门锁撬开并盗走,后二人驾驶该被盗摩托车窜至风陵渡开发区,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看守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步行至风陵渡开发区化肥厂家属区,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自制起子,将被害人相某的银灰色雅马哈110型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开并盗走。后两人骑车逃至陕西省渭南市,将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渭南市一男子。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价值7600元,被盗的银灰色雅马哈110型摩托车价值3653元。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某乘坐客车从陕西省华阴市窜至芮城县城奥运花园小区,被告人陈某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平头起子,将被害人刘某银灰色铃木踏板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开并盗走。两人协商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驾驶该盗窃来的摩托车先行离开,又步行返回奥运花园小区内,用自制平头起子将被害人张某的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电门锁撬开并盗走。后两人骑车逃至陕西省渭南市,将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渭南市一男子。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灰色铃木踏板摩托车价值6825元,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价值2573元。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张某某乘坐客车从陕西省华阴市窜至芮城县城粮苑小区内,被告人陈某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平头起子将被害人李某的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电门锁撬开并盗走。后二人驾驶该被盗摩托车窜至风陵渡开发区亚宝风苑小区锁定好盗窃目标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在小区外看守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被告人陈某在风苑小区用随身携带的自制起子,将被害人韩某的银灰色本田110型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开并盗走。后两人骑车逃至陕西省渭南市,将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渭南市一男子。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价值7280元,被盗的银灰色本田110型摩托车价值495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辩称:他叫张某某来芮城是玩,张某某不知道他是来偷摩托车的,两人没有协商,其他指控属实。被告人张某某辩称:陈某叫她来芮城玩,她不知道陈某是来偷摩托车,后来才怀疑是偷摩托车,她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叫张某某到芮城玩,二人乘坐客车从陕西省华阴市来到芮城县城,糖酒公司家属区内,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属区门口等待,被告人陈某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平头起子,将被害人尉某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电门锁撬开并盗走,后二人驾驶该被盗摩托车窜至风陵渡开发区,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看守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步行至风陵渡开发区化肥厂家属区,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自制起子,将被害人相某的银灰色雅马哈110型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开并盗走。后两人骑车逃至陕西省渭南市,将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渭南市一男子。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价值7600元,被盗的银灰色雅马哈110型摩托车价值3653元。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某乘坐客车从陕西省华阴市窜至芮城县城奥运花园小区,被告人陈某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平头起子,将被害人刘某银灰色铃木踏板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开并盗走。两人协商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驾驶该盗窃来的摩托车先行离开,又步行返回奥运花园小区内,用自制平头起子将被害人张某的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电门锁撬开并盗走。后两人骑车逃至陕西省渭南市,将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渭南市一男子。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灰色铃木踏板摩托车价值6825元,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价值2573元。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张某某乘坐客车从陕西省华阴市窜至芮城县城粮苑小区内,被告人陈某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平头起子将被害人李某的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电门锁撬开并盗走。后二人驾驶该被盗摩托车窜至风陵渡开发区亚宝风苑小区锁定好盗窃目标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在小区外看守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被告人陈某在风苑小区用随身携带的自制起子,将被害人韩某的银灰色本田110型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开并盗走。后两人骑车逃至陕西省渭南市,将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渭南市一男子。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价值7280元,被盗的银灰色本田110型摩托车价值495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200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是否参与了盗窃这一事实,从现有证据来看,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叫被告人张某某来芮城是玩耍,没有告诉被告人张某某来芮城是盗窃摩托,被告人陈某实施盗窃时,被告人张某某也不在现场,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参与这次盗窃。3月26日、27日二被告人来芮城,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被告人陈某是来实施盗窃摩托的,她虽然没有具体实施盗窃,但帮助被告人陈某骑赃车,应当认定他参与了这两次盗窃。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价值32881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价值21628元。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已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1、失主尉某、刘某、张某、李某、相某、韩某报案材料及公诉机关询问失主笔录,证明各自摩托车的品牌、颜色、新旧程度,购买时间、购买价格以及丢失情况。2、摩托车辆信息复印件,证明丢失摩托车的基本信息情况。3、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骑所盗摩托车经过芮城境内各主要路段时,摄像头拍摄的二被告人骑车经过情况。4、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陈某笔录,证明他三次带被告人张某某来芮城及他盗窃摩托车和让张某某帮他骑车情况。5、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笔录,证明她和被告人陈某三次来芮城以及帮被告人陈某骑车情况。6、鉴定意见,证明被盗摩托车价值情况。7、扣押决定书,证明扣押被告人陈某作案的工具情况。8、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证明二被告人指认现场情况。9、自制作案工具,证明被告人陈某作案所用工具情况。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200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11、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协助被告人陈某盗窃,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二、自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夏 鑫审 判 员 赵创荣审 判 员 杜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