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贾朝辉申请执行刘利蓉、唐廷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朝辉,唐廷伟,刘利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贾朝辉,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廷伟,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刘利蓉,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廷伟、刘利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廷伟、刘利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廷伟、刘利蓉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扣划被执行人唐廷伟在建设银行遂宁分行营业部帐户上的存款120000元至中国银行遂宁分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陶应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