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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代同进与王家保、陈绿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同进,王家保,陈绿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代同进,男,汉族。被告:王家保,男,汉族。被告:陈绿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同进与被告王家保、被告陈绿化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同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同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同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同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淑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