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莲,出生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华杰、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承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莲及辩护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2日至8月5日间,被告人杨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山下东路6号旁一无门牌楼房的五楼内开设赌场,提供3张麻将机和矿泉水等,于每日13时30分至17时30分许开放,供他人在此进行麻将和三公“大吃小”形式的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麻将每桌每日抽水人民币50元、三公每日抽水人民币50元。期间,被告人杨莲共抽水获利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杨莲在开放该赌场供他人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9人,缴获扑克牌、麻将等赌博用具及赌资一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莲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辩护人提出以下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莲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恳请法庭给予其最大限度轻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至8月5日,被告人杨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山下东路6号旁一无门牌楼房的五楼内开设赌场,供他人在此进行麻将和三公“大吃小”形式的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杨莲共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1000余元。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杨莲在开放该赌场供他人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9人,并缴获赌博用具及赌资一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郭某、马某甲、刘某、黄某、申某乙、程某、蒋某、马某戊、陈某、马某乙、南某的证言、证人孙某、古某、马某丙、张某、鲁某、李某乙、潘某乙、马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赌具照片、赌资照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杨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最大限度轻判的量刑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15元,上缴国库(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三、没收被告人杨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麻将桌3张、木质圆桌1张、木椅10张、麻将6副、扑克牌1副(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温斯斯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