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民生银行与陈显想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河执字第8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显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申请将陈显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显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第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显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口起生效。2015年1月5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