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侯万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万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万谥,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07年8月8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万谥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万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侯万谥和侯开文、侯万江、覃仕镇(均已判刑)四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永嘉县桥头镇荷塘村,后发现该村荷渎路15号门口停着一辆摩托车,便预谋盗窃,随后窃取了被害人胡某停在此处的骥达牌摩托车。后该四人将该辆摩托车推了一段距离后被胡某发现,侯开文、覃仕镇被赶来的群众抓获,被告人侯万谥与侯万江逃离现场。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胡某。经估价,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案发后,被告人侯万谥于2014年10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之后,被告人侯万谥家属还代为与被害人胡某达成协议,胡某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并表示不追究侯万谥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万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侯开文、覃仕镇、侯万江的供述,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估价鉴定意见书、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调解协议书、发票、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侯万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万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万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侯万谥在案发后自动归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涉案赃物已追回且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万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邵中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