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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冯某、邵某甲等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邵某甲,邵某乙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2月16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甲。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2月23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乙。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2月21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北检公刑诉(2014)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邵某甲、邵某乙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邵某甲、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为了冲抵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拨付的工程款,联系代开发票广告购买了一张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后交给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入账。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乙为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结算劳务费,联系代开发票广告购买了一张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为人民币64万元,后交给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入账。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为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结算劳务费,联系他人购买了一张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后交给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入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冯某、邵某乙、邵某甲主动到案。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票、户籍信息;2、证人周某、薛某、蒲某、何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邵某甲、邵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邵某甲、邵某乙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邵某甲、邵某乙系自首。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邵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邵某甲、邵某乙分别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邵某甲、邵某乙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邵某甲、邵某乙系自首,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邵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邵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正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迅舟书记员  林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