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河南西雅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玲,河南西雅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54号申请人张艳玲,女,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西雅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张艳玲申请执行河南西雅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西雅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云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