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姚桂华诉被告王桂荣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桂华,诉称,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姚 桂 华 诉 被 告 王 桂 荣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996号原告姚桂华,,住所地前郭县。被告王桂荣,现住松原市。原告诉称,2014年9月19日,在白依拉嘎乡白依哈村被告赶集卖服装,原告买衣服,双方产生纠纷,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3627.83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971.65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