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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王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珍,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珍被执行人王德军本院在执行李玉珍与王德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此次被执行人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