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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行诉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唐国强与江苏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行诉终字第003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国强。上诉人唐国强因诉江苏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唐国强以江苏省公安厅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4月1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作出《信访事项告知函》,告知唐国强对其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唐国强不服,在规定时间里向无锡市公安局提出复查请求,但无锡市公安局在限期内未给唐国强答复。为此,唐国强于2012年7月31日向江苏省公安厅提出复核请求,在规定时间里仍未收到江苏省公安厅的复核意见。唐国强认为江苏省公安厅违反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江苏省公安厅根据事实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时行政,依法作出处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唐国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唐国强的起诉不予受理。唐国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作出公正判决。本院认为:最高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唐国强起诉时提供的诉状及相关材料表明,其诉讼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唐国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唐国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家祥审 判 员  郭晓闽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