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9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汤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032号罪犯汤方,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溧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1000元。被告人汤方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常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汤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汤方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全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本院认为,罪犯汤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九日(刑期至2015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