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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王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王振军;孙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商初字第20135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东镇路北段西侧北环路以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王振军。 被告王振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孙红,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振军、被告孙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振军、被告孙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振军、被告孙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