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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00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杜树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树生,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00432-1号申请执行人杜树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杜树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3月3日作出陕劳仲案字(2008)7号裁决书,因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为军队性质,无地方社保机构要求的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在地方社保机构开户。本院认为陕劳仲案字(2008)7号裁决书裁决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按国家及陕西省、西安市的有关规定为杜树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裁决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无法在社保机构履行且该裁决未写明缴纳的时间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仲案字(2008)7号裁决书裁决的第2项内容,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