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陆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陆某。被告万某。原告陆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霞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被告万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双方大约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性格上合不来,经常为了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要掌握家里的经济大权,要求原告收入全部归被告,原告之前也是将收入交给被告的。2012年3月起,双方因为经济原因关系恶化,2012年4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带着自己的衣服离开原告家。原告经常打被告电话,但是被告始终不肯接电话。被告对家庭和原告没有责任心,婚后也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万某辩称:希望原告将被告所有的东西归还被告,就同意离婚;如果不归还的话,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陆某、万某经人介绍后开始共同生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陆某曾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本院准许。现陆某以夫妻关系未缓和,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3)张开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审理中,由于原、被告意见不一,调解未成。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情分,和睦相处,相互体谅,特别是被告能够多照顾关心原告,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陆某与被告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