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9-27
案件名称
李俊民与李海玲、段雅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俊民;李海玲;段雅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宽民初字第61号 原告李俊民,男,1959年11月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海玲,男,1982年2月15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段雅龙,男,1963年2月11日生人,满族,教师,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民与被告李海玲、段雅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李俊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李俊民负担。 审判员 宋敬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