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代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代某,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人:梁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江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