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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代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代某,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人:梁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江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