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02林玉升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托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升,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证券托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87-2号原告林玉升,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曹亚平,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原名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工业区天祥大厦10楼D座。代表人段红斌。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法定代表人宫龙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继军,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怀江,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林玉升与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托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6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42.5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5000元、鉴定人交通费568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径付被告。审 判 长 霍 云 波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