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长凤诉汶上县金鑫泉油脂有限公司、何庆霞、蔚爱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凤,汶上县金鑫泉油脂有限公司,何庆霞,蔚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1999号原告周长凤,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徐保动,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汶上县金鑫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东侧。机构代码:77632179-2。法定代表人何庆霞,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庆霞,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蔚爱娟,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凤诉被告汶上县金鑫泉油脂有限公司、何庆霞、蔚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凤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汶上县金鑫泉油脂有限公司、何庆霞、蔚爱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长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周长凤负担。审判长 李传效审判员 王金壁审判员 林凡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田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