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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英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华兵与四川省大英县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兵,四川省大英县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英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李华兵,男,生于1974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冷泽,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大英县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建设路39号。法定代表人彭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敏,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兵诉被告四川省大英县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兵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3.50元,由原告李华兵负担。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拉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