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温克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涂玉芬与森格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玉芬,森格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涂玉芬,女,1965年2月3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森格勒,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涂玉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温克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森格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13日前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森格勒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1月10日给付申请人涂玉芬欠款10000元,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温克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晓玲审 判 员 单志刚代理审判员 哈 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婧 茹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有(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