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何志涛、裘益春与裘益春、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涛,裘益春,王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3068号原告:何志涛。被告:裘益春。被告:王爱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涛诉被告裘益春、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涛以被告裘益春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志涛承担。审 判 员 陈健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