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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何志涛、裘益春与裘益春、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涛,裘益春,王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3068号原告:何志涛。被告:裘益春。被告:王爱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涛诉被告裘益春、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涛以被告裘益春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志涛承担。审 判 员 陈健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