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与淄博鑫浦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海强经贸有限公司、董燕、郭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61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209号。代表人:袁峰,行长。被告:淄博鑫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龙二村村委东。被告:淄博海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西外环路中段。被告:董燕。被告: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与被告淄博鑫浦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海强经贸有限公司、董燕、郭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鑫浦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海强经贸有限公司、董燕、郭超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超敏审 判 员 邹庆国人民陪审员 程 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蒲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