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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强与张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张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王强,男,1984年5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代理人姜志光,男,济南天桥和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宁,女,济南天桥和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张晋梁,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济南冠泰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范霖娜(系被告张晋梁之妻),女,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张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 判 长  范晓静审 判 员  赵树东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